转发《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型舞台剧和作品主题创作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者:宣传部发布时间:2020-12-22浏览次数:336

国家艺术基金面向社会受理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型舞台剧和作品主题创作资助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并实施监管。

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章程》,结合《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要求

本项目资助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文化自信,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的原则,重点支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围绕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来带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进行革命、建设、改革三个历史时期的重大历史事件、杰出历史人物和优秀共产党人,展现中国共产党走过的光辉历程和建立不朽功勋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主题创作;聚焦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进程,全力讲好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中国人民追梦圆梦生动实践,展现昂扬向上、奋发有为时代风貌,特别是反映伟大抗疫精神等现实题材大型舞台剧和作品主题创作;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反映时代要求和人民心声,具有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和艺术个性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主题创作。

二、资助对象

(一)本项目资助范围为戏曲、话剧、儿童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歌舞剧)、杂技剧、木偶剧、皮影戏、小剧场戏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曲艺(长篇、中篇)。

(二)申报项目应是在2019年4月15日以后开展创作演出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包括正在创作和已经完成创作演出的剧目和作品。

(三)申报项目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每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5项。部队系统和中央有关部委办局所辖的艺术机构、单位直接向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申报项目,每个艺术机构、单位可申报1-2项。

(四)已申报国家艺术基金2020年度资助项目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不能重复申报本项目。

三、资助额度

艺术基金依据申报项目的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同时参考项目主体制定的项目预算,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资助资金。戏曲、话剧项目不超过250万元;儿童剧项目不超过120万元;歌剧、舞剧、音乐剧(歌舞剧)项目不超过400万元;杂技剧项目不超过300万元;木偶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皮影戏项目不超过60万元;小剧场戏剧项目不超过80万元;交响乐、民族管弦乐项目不超过120万元;曲艺(长篇、中篇)项目不超过50万元。

四、资助方式

对立项资助项目,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50%,主要资助剧本、音乐、舞美设计等加工修改提高;经验收合格并完成首场演出后,拨付剩余50%的资助资金。

五、申报条件

本项目的项目主体为机构或单位(不含性质为机关法人的单位),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2017年12月20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同级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机构或单位;

(二)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三)项目主体应具有稳定的创作演出团队;

(四)由多家机构或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机构或单位作为项目主体进行申报,并由主要合作方在《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型舞台剧和作品主题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六、申报时间

本项目自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申报,至2020年12月31日截止申报。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报程序

(一)项目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通过国家艺术基金网站 (http://www.cnaf.cn),登录“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填写《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型舞台剧和作品主题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并将申报表和申报材料邮寄到管理中心。

(二)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提供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将通知项目主体。

(三)对项目主体寄送的申报材料,管理中心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且不退还,请自行备份底稿。

八、申报材料

(一)《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型舞台剧和作品主题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

(二)同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应特别注明。

(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和本年度1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五)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推荐及审读意见。

(六)申报项目的剧本或剧目为改编、移植作品,须提交作品原著和作品的改编权、移植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

(七)申报项目如有外请主创人员,须提交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复印件。

(八)正在创作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须提交已经完成的剧本及相关的导演阐述、艺术构思、舞美设计图或草图(灯光设计、人物造型设计、服装设计)、音乐小样及其乐谱等文字、图片、音像资料,以及剧目和作品部分编排视频。

(九)已经完成创作演出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须提交已经完成的剧本,剧目和作品完整的音频、视频资料,以及详尽的修改方案。

(十)申报材料在网络提交后,须下载、打印并邮寄1份到管理中心。申报材料为文字材料的,要求统一用A4纸型双面印制,装订成册,并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报材料中的照片,尺幅应为8寸至10寸,夹在文字材料内,不要装订在一起。申报材料为照片和音频、视频文件的,须将电子文件存放在U盘中一并邮寄,音频文件的格式应为WAV或MP3,视频文件的格式应为MOV、AVI、FLV或MP4。

(十一)申报材料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通过EMS或者顺丰快递,邮寄给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评审处(以邮戳或交寄单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2号楼,邮编:100005,联系电话:010-85166906,010-85166620,邮寄时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主题创作资助项目申报材料”字样。

九、签约实施

(一)确定申报项目为立项资助项目后,管理中心将与项目主体签订《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型舞台剧和作品主题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申报项目立项后,项目主体应在2021年7月31日之前完成该项目的首演。

(三)申报项目立项后,项目主体视为同意按照艺术基金安排,参加艺术基金组织的出版、展演等公益性活动。

十、监督验收

(一)资助项目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参加结项验收。

(二)管理中心将按照《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验收。项目主体应在结项验收时提交《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绩效自评表》。

(三)由多家机构或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项目主体应及时将获得立项资助的信息告知各合作方,负责在实施过程中与各合作方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

(四)项目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项目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五)项目主体违反《国家艺术基金章程》及艺术基金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管理中心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理事会批准后追回已拨资金,并暂停项目主体三年以上申报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项目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项目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等情形;

4.项目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其他

(一)资助项目在演出、宣传、出版,特别是在结项验收合格后参加展演、会演和重大节庆活动时,应始终在相关材料显著位置注明该项目为“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

(二)艺术基金对项目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管理中心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四)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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