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2020〕131号 2020年11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师生员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畅通与广大师生及人民群众的沟通渠道,提高学校办学的透明度,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教办函〔2014〕23号)以及省教育厅《关于落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皖教秘〔2014〕330号)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涉及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领导与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
第五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动各二级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等。
第六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主动公开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处理、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四)负责信息发布的审核工作,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二级单位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学校和二级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及时收集、整理师生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供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指定分管负责人和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部门)主动公开和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信息进行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第九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有:
(一)校级领导班子简介及分工、学校机构设置、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等基本信息;
(二)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保送、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考生资格及测试结果,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等招生考试信息;
(三)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方式等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四)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校内中层干部任免、人员招聘信息等人事师资信息;
(五)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等教学质量信息;
(六)学籍管理办法、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清与管理规定、学生奖励处罚办法等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七)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等学风建设信息;
(八)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九)中外合作办学情况等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等其他信息;
(十一)校内基本建设、后勤保障服务、后勤服务保修及投诉等后勤服务信息;
(十二)其他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必须公开或学校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事项。
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其特殊需要,向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各二级单位网站及相关专栏(含新闻网、信息公开网、招生信息网等);
(二)学校OA系统;
(三)微博、微信公众号各种校内媒体;
(四)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
(五)年鉴、简报等方式;
(六)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七)学校各种工作会议、代表大会、座谈会、情况通报会、校长信箱、校领导接待日等。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校涉及师生利益的重要决策应主动征求各民主党派、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的意见和建议。
学校重大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本校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六)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此处所指“信息”范畴的,应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网站建设、维护和更新,将网站作为本单位信息公开的重要平台。同时要将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档案室、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各院系要专门设立信息公开栏,加强院系及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涉及师生利益的政策文件的公开工作,做到不误传、不漏传、不改传。
第十八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 学校对信息公开实行考核制度。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各单位目标管理任务书进行年度考核,将信息公开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所涉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于每年10月底之前,公布上一学年本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学校师生员工及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纪委或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学校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单位。
第二十五条 已经移交档案室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